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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有效法治保障

时间:2018-03-19 08:2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此,诚信社会建设问题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诚信社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更强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建设诚信社会不仅是广泛深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协同共治、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诚信社会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诚信社会。因此,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良法善治。
  良法是善治前提。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无良法,必无善治。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落地生根是法律的生命线。我国传统立法思路是宜粗不宜细。这一思路有利有弊,虽然适合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实践,但需要与时俱进。因为,“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立法缺陷会降低法律应有的透明度、预期度、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因此,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精准立法的原则,从根本上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一是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我国社会生活中失信现象的成因很复杂,但监管失灵、监管懈怠、监管盲区、监管漏洞与监管真空地带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打造诚信社会,就需要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监管转型,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要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形成监管合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建议早日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跨市场、实时更新、免费查询、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现代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信用监管的抓手是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信用奖惩机制。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强化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之所在。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再多再好,倘若束之高阁、挂在墙上,也不会建成诚信社会。各级法院对各类失信民商事应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守信者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诚信的民商事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