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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建设 完善黑名单制度(2)

时间:2018-03-19 08:22

  他建议,国家应根据我国国情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规定。这种区别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失信性质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与此对应规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突显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另一类是根据社会成员类别进行分别规定,对担任社会要职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长于一般社会成员。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于拟担任年薪75000美元以上者,其信用信息保存的期限可以不受一般失信信息保存7年的限制,即可以长期保存。
  “区别规定不同性质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符合公平惩罚原则,不仅社会成员易于接受和认同,而且有利于发挥信用记录的警示、教育、引导与惩罚作用。”曹义孙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